第二条 鼓励落户发展。新落户企业外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促进企业投资。对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的外资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鼓励企业研发。对主营业务为研发的外资企业,其年度实际购买研发设备金额和实际支出研发费用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两者总费用的2%-5%合计最高给予 200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第五条 给予场地补贴。外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用于办公或生产自用的,按照实付购买金额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租用厂房或办公用房用于办公或生产自用的,按照实付租金的25%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提供贷款贴息。外资企业贷款可按照贷款利息的25%享受贴息,单个外资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支持人才培养。积极支持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武汉市“城市合伙人”计划、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按照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社保的新增人数给予最高3000元人民币/人的培训补贴,单个外资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0人次;对于外资企业人员提供居留和出入境、医疗保障、人才信息等便捷服务。
第八条 奖励高管人才。东湖高新区内年纳税达到1500万元的外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仅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含股权分红、期权债券的现金价值及福利费用等)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存部分100%的比例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享受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支持高企认定。支持外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外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支持“一企一策”。对于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或对东湖高新区产业结构意义重大的项目,可以“一企一策”具体商议;世界五百强外资企业或知名外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可根据其实际投资与贡献予以支持。